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893号
申请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9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