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海耀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04民初1770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