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云予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04民初2165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