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04民初2165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