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1764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399.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