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1505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4547.5元,由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