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5045号
原告:某某商贸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分公司、某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进行了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商贸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商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某某商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