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5637号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进行了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9元,减半收取4334.5元,由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