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汉中市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大街南一环路口南关正街12号楼25-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六建公司)与上诉人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汉中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三份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汉中城投公司向陕六建公司支付久付工程款303,306,277.6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8,894,018.0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算,以5,009,741.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算,以12,533,002.3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算,以6,869,515.7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起算,以上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汉中城投公司向陕六建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3,835,432.74元;4.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陕六建公司就其承建的一阶段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二阶段工程、三阶段工程,在303,306,277.68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汉中城投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质量维修费);6.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驳回汉中城投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赔偿损失);7.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驳回汉中城投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移交工程资料)。8.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由汉中城投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三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案涉工程虽然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但项目资金属于汉中城投公司自筹资金,其虽然属于汉中市国资委成立的,但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其财产具有独立性,所筹集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资金,案涉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案涉工程的三个阶段,陕六建公司与汉中城投公司共计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合法有效。(二)已完工程总造价的争议项部分,部分工程造价(合计9,983,378.63元)不予确认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改判予以支持。1.第三阶段未予确认的争议项部分,在陕六建公司被汉中城投公司无故强行清退、施工现场移交的责任主体是汉中城投公司、案涉争议项目均已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应当由汉中城投公司举证证明案涉争议项非陕六建公司实施,一审法院法律這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Z6、Z7、Z8、Z9门窗及栏杆工程不予计入工程造价系法律适用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根据门窗及栏杆分包商的相关联系单,陕六建公司实施了案涉争议的门窗及栏杆工程;案涉门窗及栏杆分包商的相关联系单,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根据相关规定,未通知陕六建公司、未经陕六建公司同意,合同转让无效;陕六建公司已经向门窗、栏杆分包商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3.陕六建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第一阶段(Z3、Z4)存在土方外运的事实,以陕六建公司未提异议、向汉中城投公司报送的结算报告中未计取该项费用为由不予计入工程造价明显不当,土方外运费用908,686.61元应当计入工程造价。4.第三阶段空心内模部分应当按照第二阶段空心内模认价单价格进行计算,按照9,644,021.95元计算工程造价。5.案涉工程的消防部分,在鉴定机构勘验完现场后,仍然完成了部分工程,目前消防工程只剩余极少的一部分未完工,为了避免双方因消防工程再起纠纷,恳请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将消防工程的全部造价从案涉工程总造价当中单列出来,以便于双方后期结算。(三)欠付工程款金额及利息计算错误。1.质保期起算时间明显错误。一阶段施工合同中Z3、Z4号楼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住宅钥匙移交后已交付业主使用,一阶段质保期应自2020年11月10日起算,未到期质保金(1%)为1,252,435.38元;二阶段最后一栋楼住宅钥匙移交时间2021年3月10日,应视为二阶段整体工程交付之日,竣工之日,二阶段质保期应自2021年3月11日起算,未到期质保金(1%)为3,133,250.59元。2.利息计算错误。欠付工程款金额为303,306,277.68元(已完工程总造价667,552,454.39-一、二阶段未到期质4,385,685.97元保金-已付工程款359,860,490.74元)。利息计算方式为: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从2022年4月7日起计算利息;一阶段质保金(2年2个月,4%)从2023年1月10日起计算利息;二阶段质保金(2年2个月,4%)从2023年5月11日起计算利息;三阶段质保金(2年,3%)从2024年4月7日起计算利息。另,陕六建公司已付工程款统计错误,已付工程款为359,860,490.74元,非359,870,490.74元,统计错误差额10000元,应当予以调整。(四)逾期竣工双方责任比例认定明显不当,陕六建公司的窝工损失应当全部予以支持。1.汉中城投公司存在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根本违约行为;2.汉中城投公司逾期提供施工蓝图;3.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设计变更;4.三份施工合同均明确约定:汉中城投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赔偿由此给陕六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陕六建公司存在施工组织不力的情形。因此,案涉工程逾期竣工的责任全部在汉中城投公司,陕六建公司责任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双方责任比例认定明显不当。(五)已完工程总造价及已付工程款金额有所调整,优先受偿权金额应当相应的予以调整。(六)陕六建公司无须向汉中城投公司支付质量维修费7,728,336.75元,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1.汉中城投公司已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汉中城投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案涉合同约定,擅自使用的质量问题,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七)工程逾期竣工的责任以及双方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认定、承担明显错误。1.第三阶段不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施工合同因汉中城投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另行发包损失系汉中城投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与陕六建公司无关,不应予以支持;2.一审法院遗漏第二阶段精装修系汉中城投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的重要事实,第二阶段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责任比例认定明显不当;3.一审法院认定Z3、Z4楼过渡费损失4,888,620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八)一审判令陕六建公司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工程资料,没有事实依据。汉中城投公司要求陕六建公司移交的实为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汉中城投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方,至今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尚未形成有效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陕六建公司移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时间完全取决于汉中城投公司,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令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上述材料,根本无法实现,没有事实依据。(九)保全保险费是陕六建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陕六建公司的损失部分,应当由汉中城投公司予以负担。 汉中城投公司答辩认为,(一)一审判决认为三份施工合同无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陕六建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案涉项目系棚户区改造项目,汉中城投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项目资金属于“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地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案涉工程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陕六建公司主张“非必须招投标项目”无法律依据;2.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陕六建公司通过向汉中城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行贿的方式谋取一、二阶段工程中标,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无效”的情形;三阶段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一审判决对已完工程总造价争议项的认定合法有据,陕六建公司主张追加造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关于第三阶段争议项举证责任:陕六建公司系自行退场且未办理施工成果交接,作为施工方应就其完成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举证分配合规。陕六建公司以“被强行清退”为由主张举证责任倒置,无法律依据。2.关于Z6-Z9号楼门窗及栏杆工程: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三方联系单分包合同变更协议等证据,明确后续工程由第三方完成并结算,陕六建公司仅支付少量农民工工资,不足以证明其完成全部工程,一审未计入该部分造价正确。3.关于Z3、Z4号楼土方外运费用:陕六建公司在一审鉴定期间未提出异议,结算报告中亦未计取,补充提交的案外人起诉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全部土方外运事实,一审不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4.关于第三阶段空心内模造价:三阶段合同明确约定综合单价,双方未形成新的认质认价单,鉴定机构按合同清单计价符合约定,陕六建公司主张按二阶段价格计算无合同依据,显失公平。(三)一审法院关于质保期起算及质量维修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陕六建公司应承担法定保修责任。1.质保期起算时间:案涉工程未整体竣工验收,陕六建公司2022年4月7日全面退场后,汉中城投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应视为对工程的全面接收,一审以此作为质保期起算点,符合相关规定。陕六建公司主张按部分住宅钥匙移交时间起算,忽略工程未完工的客观事实,不能成立。2.质量维修费承担:案涉质量问题多为地基基础、防水工程等法定保修范围且在质保期内,依据建筑法规定,质量保修系法定义务,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除外)。一审依据鉴定意见支持确定性质量问题的维修费合法合理,但汉中城投公司认为,推断性意见中由陕六建公司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维修费(1,326,159.9元)虽系单方签证,但结合工程实际及鉴定意见,亦应由陕六建公司承担,一审未予支持不当,汉中城投公司已就此提起上诉。(四)一审法院对工期逾期责任及损失分担的认定存在部分不当,汉中城投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陕六建公司应承担主要损失。1.工期逾期责任划分:案涉工期延误的核心原因系陕六建公司行贿中标后施工组织不力、迟延上报施工方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等,汉中城投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提供图纸不及时系次要因素。且陕六建公司在收到2000万元专项款项后仍消极怠工,存在严重违约,应承担70%以上主要责任,一审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汉中城投公司已就此提起上诉。2.各项损失认定中,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仅支持已实际赔付的1,140,331元部分,对于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9,338,817元),因系确定必然发生的损失,应一并支持,一审未予认定不当。过渡费及安置费:一审仅支持Z3、Z4楼部分费用(4,888,620元),但案涉工程逾期导致汉中城投公司向全部安置户支付的过渡费及安置费共计29,180,595元,均系陕六建公司逾期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全额计入并由陕六建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一审认定范围过窄。另行发包损失:鉴定机构核算的6,574,072.85元系直接损失,一审按责任比例划分正确,但结合陕六建公司违约在先的事实,应由其承担60%以上损失。(五)一审法院判令陕六建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合法有据,陕六建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三份合同均明确约定,陕六建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竣工资料,该义务系施工方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陕六建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施工,理应移交对应施工范围内的资料,并配合进行竣工验收,一审判令其按合同约定移交资料,事实依据充分。陕六建公司以“未组织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移交,无法律依据。(六)保全保险费系陕六建公司为实现自身诉讼权益自行选择的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的诉讼费用,一审判令其自行承担正确。但一审对鉴定费的分担比例不当,因陕六建公司系主要违约方,结算是双方的义务,汉中城投公司并无拖延结算或拒绝结算的行为,对于鉴定费不能按诉讼费的分担标准进行划分,其应承担的鉴定费比例应不低于60%,汉中城投公司已就此提起上诉。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不当,汉中城投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陕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同时支持汉中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汉中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汉中城投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的责任比例为40%或更低,相应减少赔偿金额。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总包服务费计取的认定部分,改判驳回陕六建公司关于总包服务费的全部主张。3.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九项中关于驳回汉中城投公司扣除工程造价��润请求的部分,改判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工程造价利润11,767,715.25元。4.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鉴定费承担比例的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重新合理划分鉴定费承担比例,判令陕六建公司承担不少于60%的鉴定费用。5.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陕六建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停窝工损失责任比例划分错误。一审法院判定汉中城投公司承担60%的停窝工损失责任,明显过高且不合理。从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多份证据来看,陕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人员调配不足、施工方案滞后等问题,其施工组织不力才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其过错占比应远超50%。汉中城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犯罪属于公司难以预见和控制的内部治理风险,并非汉中城投公司主观上恶意违约。在该风险事件发生后,汉中城投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对项目的影响,不应因这一因素而加重在停窝工损失中的责任。(二)总包服务费计取缺乏依据。招标文件中对总包服务费未作任何明确规定,陕六建公司在投标报价时也未将其列入。尽管工程存在甲指分包情况,但实际管理过程中,汉中城投公司直接负责甲指分包工程的各项事务,陕六建公司并未提供实质性的配合服务。依据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应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原合同既然没有关于总包服务费的约定,计取该项费用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此外,6、7、8、9号楼的装修施工并未实际开展,不应在服务费中计取这部分费用。(三)工程造价中的利润应予以扣除。陕六建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资格,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基于这种违法中标行为所获取的利润,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四)鉴定费承担比例不合理。本案鉴定费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但无法结算的主要责任在于陕六建公司。其行贿中标,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后续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组织混乱、工程质量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工程结算陷入困境,从而引发鉴定程序。一审判决却让汉中城投公司承担过高比例的鉴定费用,与汉中城投公司实际过错程度严重不符。综合考虑案件事实,陕六建公司应承担不少于60%的鉴定费用。 陕六建公司答辩认为,(一)陕六建公司的窝工损失应当100%全部予以支持。根据一审判决,汉中城投公司付款比例为54.73%,欠付工程款高达2.9亿元,其存在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根本违约行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汉中城投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陕六建公司有权停止施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汉中城投公司承担,汉中城投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陕六建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内容看,监理日志能够充分证明窝工的根本原因是劳资问题。另根据已有生效判决,仅明恒公司分包的Z10、Z11、Z12#楼商业及附属车库劳务施工项目,最终法院认定陕六建公司向明恒公司支付窝工费424.33万元(274.33+150)、补偿明恒公司89万元(14万+20万+52万+3万),鉴定机构给出的窝工损失远远低于陕六建公司的实际窝工损失金额,因此鉴定机构确定的窝工损失应当100%全部予以支持。(二)总包服务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陕六建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客观上提供了水、电、道路、施工配合、材料管理、总包管理、汇编资料等服务,据此,总包服务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三)工程利润依法不应予以扣减。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中已经包含了利润,汉中城投公司要求扣减利润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汉中城投公司作为施工合同发包人、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人,在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明显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于施工合同无效,汉中城投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不得因主要过错行为而获取陕六建公司应获得的利润。(四)汉中城投公司无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逾期支付进度款高达2.9亿元,存在多种根本违约行为,鉴定费应当由其全部承担。 陕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汉中南关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价款(含停窝工损失)343,353,752.76元,并以343,353,752.7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确认原告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汉中南关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汉中城投公司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2.依法确认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Z3、Z4安置楼《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改造项目第二阶段《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由此获得的利润11,784,562.28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4.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其逾期完工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68,381,458元(其中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10,479,14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8,721,715元、过渡费和安置费29,180,595元);5.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其甩项给反诉原告造成的另行发包损失6,574,072.85元;6.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9,777,109.79元;7.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按设计图纸对人防门进行施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反诉原告;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基本事实 案涉工程系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Z3、Z4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第二阶段为Z1A、Z1B、Z2、Z10、Z11、Z12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第三阶段为Z6、Z7、Z8、Z9号楼、商业GJ-06结构及地下车库工程。 汉中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与陕六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先后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7月10日、2021年12月14日签订三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分别简称为:一阶段施工合同、二阶段施工合同、三阶段施工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由陕六建公司负责承建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工程。其中,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工程经招投标,陕六建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2017年7月11日取得中标通知书,第三阶段工程未进行招投标。 一阶段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Z3、Z4号安置楼,建筑面积63939.7㎡,工程内容为施工蓝图包含的工程内容,合同工期620天,开工日期计划2016年4月20日,具体时间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报告时间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日期加合同工期为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合格,合同总价款15527.66万元,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0.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洽商、变更等文件,视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本合同专用条款(含双方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洽商、变更等文件)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⑥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⑦图纸⑧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套。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合同总价款的20%,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由承包人提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予以支付。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是:①合格工程量确认后,承包人每月向工程监理工程师报送的相关报表一式四份,报表包含付款申请表、工程项目合格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报表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审核完成后14天内按完成工作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36.竣工验收,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后承包人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外,还应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三套完成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不另计取费用。38.质量保证,38.1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38.2.1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期满后两个月内,若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总额的80%,剩余质保金待防水保修期五年满后两个月内,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工程为2年。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保修金支付办法: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7天内返还2%,两个采暖期后7天内返还2%,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后7天内返还1%。 二阶段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阶段项目,建筑面积114049.69㎡,工程内容为施工蓝图包含的工程内容,合同工期62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报告时间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日期加合同工期为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合格,合同总价款285,409,582.64元,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约定与一阶段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基本一致。 三阶段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阶段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描述的发包内容为准,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报告时间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日期加合理工期为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合格,合同含税价款238,578,999.2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七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2.4.4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16.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除发生本项目第(7)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工期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并说明最终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符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竣工资料、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四套,电子版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天内。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进度统计报表,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确认并签认月度计划表中完成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每月进行拨付一次,每月10号之前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70%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3.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15.3.2。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3%比例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质保期间无利息)。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了质量保证金。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质量保修书。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均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汉中城投公司作为甲方,与陕六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Z3、Z4号安置楼工程进度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将一阶段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工程款支付内容调整为:原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改为施工至正负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首次工程进度款;正负零以上主体、屋面、装饰装修及安装等工程,甲方扣除完首次工程进度款后,按乙方每月已完工程量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竣工后,甲方保证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各阶段工程开工时间产生争议。根据陕六建公司自行制作的2019年6月26日《棚户区改造情况说明》,以及2016年1月12日监理日志显示,一阶段工程最早土方开挖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二阶段工程最早土方开挖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三阶段工程最早土方开挖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 陕六建公司进场后,先后对一阶段工程、二阶段工程、三阶段工程进行了施工,并陆续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了部分住宅工程。陕六建公司提交的《住宅工程移交单》显示,案涉一阶段工程项目Z3、Z4号楼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第二阶段工程项目Z1A号楼2-19层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Z1B号楼1-33层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Z2号楼5-15层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1年3月4日、16-33层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Z10、Z11号楼住宅钥匙移交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 2022年2月18日,汉中城投公司向陕六建公司发送《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汉台区南关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清场的函》,载明,陕六建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一阶段(一区)于2016年7月开工,二阶段(二、三区)于2017年7月开工,三阶段(四区)于2017年10月开工。截至目前,一、二区虽已交付使用,但未配合完善项目收尾工作,甩项及遗留问题较多;三区未交工,四区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未完工,严重拖延工期,导致汉中城投公司对购房业主承诺的交房日期多次违约,造成汉中城投公司多支付过渡安置费及逾期交房违约金2500余万元。且陕六建公司在春节期间全面停工,目前项目仍处于停滞状态。要求陕六建公司限期清场,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对接退场清算事宜。 2022年3月9日,陕六建公司向汉中城投公司发送《关于汉台区南关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问题的复函》,载明,汉中城投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既不按照每月实际完工产值审批工程款,也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项目受资金影响多次出现因材料款、专业分包、工人工资支付不到位而停工。期间,陕六建公司不断筹措资金垫资施工,截至2021年11月已垫资近2.8亿元,目前实在无力再次筹措资金,各分包单位也无力为项目复工、复产提供支持。要求汉中城投公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审批并支付工程款,协商工程施工相关问题,避免损失扩大。 2022年3月10日,汉中城投公司发布通告,载明将对南关正街项目四区地下室及6-9号住宅楼、商业裙楼部分进行施工清场,要求相关劳务、分包单位三日内与陕六建公司南关正街项目部做好清算和退场工作,逾期未完成清算退场,汉中城投公司将采取其他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2022年4月7日,陕六建公司全面撤场。截至撤场时,一、二阶段除零星工程外均已施工完毕,三阶段主楼及地下车库大部分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 2022年4月2日,陕六建公司以汉中城投公司拖欠工程款且强制将其清场构成违约为由,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标的额大,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报请本院提级管辖。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陕07民辖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11月,汉中城投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对其反诉予以立案受理。 另查明:1.2022年10月17日,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汉中城投公司发出汉住建罚字[202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阶段工程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汉中城投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系汉中城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案涉一、二、三阶段合同均签订于***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陕07刑初10号***受贿罪一案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陕六建公司项目经理***为让其公司顺利中标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阶段Z3、Z4安置楼工程,并希望汉中城投公司加快拆迁进度,在***位于汉台区和熙园小区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50万元,***予以收受并承诺帮忙。事后,***安排工作人员报批相关手续,并在该项目缺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向汉中市招标办主任打招呼,提前发布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启动了招投标程序,帮助陕六建公司于2016年4月中标该工程。2016年7月,***为让其公司顺利中标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阶段工程,在***家中送给其人民币700万元,***予以收受并承诺帮忙。事后,***安排工作人员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并在该项目缺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向汉中市招标办主任打招呼,并通过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协调,提前发布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帮助陕六建公司于2017年7月中标该工程。” 3.本案审理过程中,陕六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陕07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城投公司银行存款343,353,752.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后,本院依陕六建公司申请分别以(2022)陕07民初20号之二、(2022)陕07民初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财产保全。陕六建公司为此缴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支出保全保险费240,347.62元。 4.2023年1月18日,陕六建公司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已被冻结的汉中城投公司开设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东路支行账号中的资金1,500,000元,先予执行至陕六建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2)陕07民初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将汉中城投公司开设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东路支行的账号为8060608014********中的资金1,500,000元,先予执行至陕六建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中。 5.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核对确认,截至目前,汉中城投公司共计向陕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54,098,190.74元,其中:2022年4月7日陕六建公司退场前已支付工程款350,767,550.74元,诉讼中通过代付材料款、法院先予执行等方式支付工程款3,330,640元。除此之外,汉中城投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汉中市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缴纳劳保统筹费用5,772,300元。据此,汉中城投公司共计向陕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59,870,490.74元。 6.案涉一阶段工程为安置楼,用于安置被拆迁户。二、三阶段工程为商品房。因工程逾期竣工导致汉中城投公司迟延向被拆迁户、商品房购房户交房,汉中城投公司为此向拆迁安置户支付了逾期安置及过渡费、向商品房购房户赔偿了逾期交房违约金。 7.双方均认可,截至目前,因消防专项等工程尚未完工,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8.本案审理过程中,陕六建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4,480,700元;汉中城投公司申请对工程质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1,700,000元。 (二)工程造价及质量相关事实 1.本诉部分: 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且协商未果,本院根据陕六建公司申请,委托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陕六建公司施工中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及相关损失进行鉴定。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鉴定程序,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九鼎价鉴(2023)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鉴定机构经复核、分析、讨论,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九鼎价鉴(2023)01-1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修正。2025年1月21日,鉴定机构根据出庭接受质询情况,对《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作出书面《开庭所提问题的补充说明》,最终形成如下鉴定意见: (1)确定性意见。1.第一阶段工程造价为107,139,665.98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627,355.56元。2.第二阶段工程造价为272,777,945.8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9,231,091.33元。3.第三阶段工程造价为152,206,440.77元,不含养老保险费5,062,967.83元。4.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31,091,490.20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53,638.82元(其中:一阶段造价3,149,694.24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6,575.27元;二阶段造价9,592,195.9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24,657.46元;三阶段造价18,349,600.0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622,406.09元)。5.基坑降水工程造价为64,152,202.4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181,705.58元(其中:一阶段造价9,038,562.65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06,986.86元;二阶段造价18,154,290.52元,不含养老保险费616,807.2元;三阶段造价36,959,349.2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257,911.52元)。以上工程造价合计627,367,745.2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1,156,759.12元。 (2)推断性意见。1.案涉工程停窝工费用为3,710,596.6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24,836.05元。2.案涉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为4,733,730.07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59,257.45元(参照一、二、三阶段已完工程造价比例划分至各阶段为:一阶段933,968.70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2,042.60元;二阶段2,469,830.7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81,587.59元,三阶段1,329,930.58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5,627.26元)。3.基坑降水(有监理单位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工程造价为1,439,860.1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8,473.76元;基坑降水(无监理单位签字,有建设单位签字)工程造价为731,491.7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4,865.43元。以上签字盖章不齐全的基坑降水造价合计为2,171,351.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73,339.19元。(其中:一阶段基坑降水造价0元,养老保险费0元;二阶段基坑降水造价121,695.34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136.76元;三阶段基坑降水造价2,049,656.5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69,202.43元)。 (3)争议项。因第三阶段工程陕六建公司施工一部分退场后,由第三方进场施工,部分工程内容由谁施工存在争议,争议事项汇总如下:1.Z6号楼西侧裙房一层以上部分,工程造价587,317.57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9,739.07元。2.Z7号楼外立面真石漆,工程造价42,382.28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424.42元。3.地下室200厚页岩砖工程量51.38m³,工程造价25,155.8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845.46元。4.Z6、Z7、Z8、Z9号楼消火栓管道,工程造价146,462.95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965.94元。5.Z7号楼室内污水支管DN100、DN50,雨水管DN100,工程造价61,457.44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083.76元。6.商业GJ-06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选择一按照陕六建公司意见即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全部按照图纸施工完成,保温为100㎜硬质岩棉板,工程造价144,392.05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856.68元;选择二按照汉中城投公司意见即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仅完成30%,保温为40㎜厚挤塑板,工程造价30,786.60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35.52元。7.Z7号楼保温隔热外墙,工程造价98,188.9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300.02元。8.Z7号楼1:7炉渣回填,工程造价2,987.5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0.41元。9.Z8号楼外立面真石漆,工程造价271,665.87元,不含养老保险费9,130.38元。10.Z6、Z7、Z8、Z9号楼门窗,工程造价685,904.3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3,052.45元。11.Z6、Z7、Z8、Z9号楼栏杆,工程造价446,619.7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5,010.37元。12.三阶段地下车库外墙防水材质不清,选择一按陕六建公司意见即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核算,工程造价1,540,882.72元,不含养老保险费51,883.19元;选择二按汉中城投公司意见即普通防水卷材核算,工程造价1,049,169.2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5,326.65元。 2.反诉部分: 针对反诉部分争议的质量等问题,本院根据汉中城投公司的申请,委托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因分析、修复方案和费用以及工程造价中的利润、剩余工程另行发包的损失进行鉴定。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鉴定程序,于2024年9月3日出具九鼎价鉴(2024)01号《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双方均提出异议,鉴定机构经复核,于2024年10月21日出具九鼎价鉴(2024)01-1号《工程质量及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对《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意见书》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修正,最终形成如下鉴定意见: (1)工程造价中的利润。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未考虑推断性意见及选择性意见)提取的案涉工程利润为12,298,667.14元;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案涉工程利润为11,767,715.25元。 (2)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因分析、修复方案和费用。 对于仅因陕六建公司施工问题导致的,作确定性意见;对于汉中城投公司提供单方签证资料核算的修复费用,作推断性意见;对于超质保期或可能非因陕六建公司施工问题导致的项目,作选择性意见。具体如下: 一区:确定性意见:夹层内污水管道与图纸不符,139.37元;Z3、Z4号楼卫生间防水高度不够,防水层施工破坏致使墙面返潮、砂浆层剥落,26,730.48元;消防工程施工与图纸不符,104,124.51元。推断性意见:无。选择性意见:地下室较多强排井全部无法使用、故障多,6,222.26元;室内厨房、卫生间瓷砖大面积空鼓,379,033.82元;外窗玻璃与窗框开胶,416.14元。 二区:确定性意见:地暖漏水Z10-3103,3,201.99元;Z11-1203顶板裂缝225.71元;住户家飘窗渗漏水Z10-1203、Z10-703、Z10-303、Z11-1204,1,802.55元。推断性意见:Z12号楼西侧较多窗户漏水(签证),5,947.27元;外窗玻璃与窗框开胶漏水(签证),40,803.78元;二区地下室水泵房水箱未按图纸安装薄膜式液压水位控制阀(签证),1,383.05元;Z11号楼地下车库照明系统维修、Z12号楼车库内生活水泵总箱维修(签证),41,044.72元。选择性意见:公区瓷砖大面积空鼓,部分已脱落,52,469.62元;Z12号楼西侧较多窗户漏水,15,002.01元;水泵工作性能不稳定,水压不稳定,33,876.91元。 三区:确定性意见:较多业主家里厨房、卫生间下水管接头缺少工序,普遍漏水,39,845.31元;消防工程施工与图纸不符,20,281.29元;楼顶防水不合格,顶层业主家漏水Z2-3305、Z2-3306,544.32元;地下室穿墙管部位顺墙面渗漏水,28,128.59元;阳台栏杆壁厚不够,4,208.51元;车库出入库外墙防水卷材脱落,2,517.25元;Z1B-1903入户门上方疑似砌体偏斜,196.05元;Z2-2306生活阳台玻璃未安装,349.31元;商业污水管道接口处漏水,夹层内污水管道接口处漏水,603.25元;三区专变室防火门一扇尺寸不对,一扇门位置不对,553.29元;Z1A楼南侧回填沉降,2,412.77元。推断性意见:较多业主家里厨房、卫生间下水管接头缺少工序,普遍漏水(签证),20,440.4元;公区水井房给水管水阀质量差;屋面水阀漏水,找坡有问题,积水无法排出(签证),1,207.3元;部分外墙对拉螺栓洞未有效封堵,外墙有渗漏现象,Z1B-403(签证),1,785.84元。选择性意见:公区瓷砖大面积空鼓,部分已脱落,221,532.63元;Z1A-1001客厅给水管漏水、Z1B-1803卫生间给水管漏水、Z1B-1601厨房给水管漏水、Z2-1605厨房给水管漏水,13,920元。 四区:确定性意见:较多户内墙面大面积涨模鼓包,墙面、顶板不平整,3,475.72元;Z9-1001外墙漏水,216.28元。推断性意见:较多户内墙面大面积涨模鼓包,墙面、顶板不平整(签证),15,100元;Z8、Z9号楼裙房外墙垂直度、平整度偏差、屋面遗留垃圾与砼堆、屋面修补(签证),7,890.3元。选择性意见:无。 共性问题:确定性意见:地下室墙面、底板、顶板均存在大面积严重渗漏,6,261,082.24元;所有洞口需要加过梁的均未加,7,935.92元;DNA酒吧楼梯,涨模极其严重,419.38元;顶板回填材料与设计不符,452,828.03元;人防门门框不符合设计要求,215,198.2元;室内窗户不锈钢栏杆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65,646.89元;通风管道吊架、支架安装不符合要求,1,246.8元。推断性意见:地下室墙面、底板、顶板均存在大面积严重渗漏(签证或现场维修内容),944,063.87元;预埋强弱电套管不通(签证),246,493.37元。选择性意见:无。 消防专项:确定性意见:屋顶消防水箱未施工完成,稳压设备未供电,4,384.49元;正压送风系统未施工完成,正压送风机未安装控制箱,92.89元;消防线缆未穿金属管,外壁未刷防火涂料保护,1,823.16元;电井内未进行封堵,108,447.61元;桥架、风管、水管穿防火(隔)墙、楼板处未进行封堵,23,556.92元;消防水泵房内水泵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131,232.76元;两格消防水池未设置连通管,未设就地及消控室液位显示装置,36,474.77元;水泵吸水管未采用偏心异径管,23,718.4元;消防水泵控制柜未接线,未通电,20,851.66元;地下各功能用房防火门未安装闭门器且无铭牌、标识,部分防火门不符合要求,10,963.37元;消防控制室有水管通过,无接地,无外线电话,主机供电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符合要求,4,718.77元;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共槽敷设,未分隔,2,641.88元;商业自喷喷头不符合要求,5,306.4元;防火卷帘侧边导轨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6,223.64元;水力警铃未设置在公共区域或有人值守的场所,11,649.33元;风管通穿越防火(隔)墙,防火阀两米范围内未进行防火包裹,92,336.69元。推断性意见:无。选择性意见:无。 以上质量问题修复造价合计9,776,970.04元。 (3)剩余工程另行发包的损失。按陕六建公司离场后节点工程造价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造价的差额核算另行发包损失为6,574,072.85元。 (4)汉中城投公司提交资料显示其过渡费花费1,140,282元,安置费花费29,180,59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一、二阶段施工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三阶段施工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分段适用新旧法律。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份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其中包括:已完工程总造价金额、欠付工程款金额、利息等的确定问题;三、陕六建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四、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的承担问题、工程造价中的利润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五、工程逾期竣工的责任以及双方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认定、承担问题。其中包括:陕六建公司主张的停窝工费用的认定及承担问题,汉中城投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过渡费及安置费、剩余工程另行发包损失等的认定及承担问题;六、人防门的施工问题;七、竣工验收资料的移交问题;八、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诉讼费的负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具体到本案中,汉中城投公司系由汉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的国有公司,其开发建设的案涉一、二、三阶段工程,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中,一、二阶段工程虽进行了招投标,但根据汉中城投公司提供的(2020)陕07刑初10号***受贿罪一案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可知,一、二阶段工程项目存在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而谋取中标的情形,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一、二阶段工程中标无效,一阶段施工合同、二阶段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三阶段工程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故三阶段施工合同亦属无效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一、二、三阶段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且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因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汉中城投公司即要求陕六建公司退场,案涉工程在陕六建公司退场时不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故有施工方、发包方、监理方参与进行的分部分项验收应视为对陕六建公司已完成工程质量的验收。陕六建公司对此已提交一、二、三阶段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签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汉中城投公司及监理方等主体在以上资料中签字盖章的行为应视为对陕六建公司已完成工程质量的认可,故陕六建公司诉请汉中城投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已完工程造价金额,应当参照一、二、三阶段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确定。 (一)关于已完工程总造价。 审理过程中,依据陕六建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予以回复说明并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确定性意见,即第一阶段工程造价107,139,665.98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627,355.56元。第二阶段工程造价272,777,945.8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9,231,091.33元。第三阶段工程造价152,206,440.77元,不含养老保险费50,62,967.83元。基坑支护工程造价31,091,490.2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53,638.82元(其中:一阶段3,149,694.24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6,575.27元;二阶段9,592,195.9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24,657.46元;三阶段18,349,600.0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622,406.09元);基坑降水工程造价64,152,202.43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181,705.58元(其中:一阶段9,038,562.65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06,986.86元;二阶段18,154,290.52元,不含养老保险费616,807.20元;三阶段36,959,349.2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257,911.52元),应予确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工程劳保费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非养老费用的重要来源,故鉴定意见中的养老保险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下文涉及的养老保险费亦应一并计入工程造价,不再赘述。 据此,以上确定性已完工程造价合计648,524,504.33元。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争议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推断性意见。 (1)停窝工费用3,710,596.6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24,836.05元。根据监理日志显示,陕六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多种原因导致的停工,对于因停窝工造成的损失,因陕六建公司未提交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等资料,且双方未约定停窝工费用如何计算,故鉴定机构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中关于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对停工期间的人员、机械、周转性材料停工损失费用计算为3,835,432.74元,并无不当,应予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据此,停窝工费用既不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也不是承包人投入并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是属于停窝工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故对于该部分损失的承担问题,将在争议焦点五即工程逾期竣工的责任以及双方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认定、承担问题中一并分析评述。 (2)总包服务费4,733,730.07元,���含养老保险费159,257.45元(参照一、二、三阶段已完工程造价比例划分至各阶段为:一阶段933,968.70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2,042.60元;二阶段2,469,830.7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81,587.59元,三阶段1,329,930.58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5,627.26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他项目费中包含总承包服务费,即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经查,案涉工程存在发包方对专业工程等进行指定分包的情形,但一、二阶段工程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此予以明确,陕六建公司亦未在投标报价中计取总包服务费,而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案外人出具的总包服务费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施工过程中陕六建公司客观上对甲指分包工程提供了施工配合、材料管理、总包管理等服务,故总包服务费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中。汉中城投公司辩称总包服务费不应计取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结合汉中城投公司针对总包服务费补充提交的收款收据、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电梯配件更换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陕六建公司已实际收取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配合费15,000元,并以电梯修理费冲抵三区配合费的方式收取19,920元、收取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二区配合费14,260元,以上共计49,180元,应从二阶段总包服务费中扣除。对于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陕六建公司已实际向第三方收取总包服务费的事实,不予采信。故案涉工程应计取的总包服务费为4,843,807.52元(其中:一阶段966,011.3元;二阶段2,551,418.38元-49,180元=2,502,238.38元;三阶段1,375,557.84元)。 (3)基坑降水工程造价2,171,351.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73,339.19元(其中:一阶段基坑降水造价0元,养老保险费0元;二阶段基坑降水造价121,695.34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136.76元;三阶段基坑降水造价2,049,656.5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69,202.43元)。虽然该部分造价涉及的基坑降水工程签证单签字不全,其中一部分仅有监理单位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一部分仅有建设单位签字、无监理单位签字,但本院认为,该部分造价均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理由如下:1.对于有监理单位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的签证单。依据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全面监督,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签署文件对工程量作出确认,系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单位如若否定监理签认的工程量,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部分签证单虽无汉中城投公司签字,但汉中城投公司对其不予签字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部分签证单,故应认定该部分签证单中的工程量确已实际发生,汉中城投公司应予支付相应对价;2.对于有建设单位签字、无监理单位签字的签证单。发包人对签证单进行签字的行为,本身系对签证单所载事项,包括形式、程序以及内容的认可。即使签证单的签发程序存在瑕疵,但能够证明该部分工程量已实际发生且经发包人同意,故该部分签证单中的工程量亦应计入工程造价。 2.争议项。 因案涉三阶段工程陕六建公司施工一部分退场后另有第三方单位进场施工,故双方对部分工程项目是否由陕六建公司施工产生争议,鉴定机构对该部分工程项目已按争议项在鉴定意见中列明。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多次核对、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汉中城投公司在庭审中认可鉴定意见争议项中的部分工程量系陕六建公司施工,但部分工程量汉中城投公司坚持认为并非陕六建公司施工,并认为鉴定机构对部分工程造价组价错误,此外汉中城投公司还提出部分工程陕六建公司并未按照图纸施工;陕六建公司则主张争议项中的工程项目均由其施工完成。对此,本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对各争议项分析认定如下: (1)Z7号楼室内污水支管DN100、DN50,雨水管DN100,工程造价61,457.44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083.76元。汉中城投公司在庭审中对该部分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综合单价应当按照原合同土建部分清单中的屋面排水管单价执行,不应在安装部分清单中重新组价。经审查,因汉中城投公司提出的屋面排水管为室外安装落水管,该部分工程量鉴定机构并未计取,该项争议中涉及的室内污水支管、雨水管在安装工程中并无相关计价清单,故鉴定机构对该部分工程项目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重新组价核算工程造价并无不当,该部分工程造价应当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中。 (2)Z7号楼外立面真石漆,工程造价42,382.28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424.42元。汉中城投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量中有1111.64㎡为陕六建公司施工,故其对应的工程造价32,603.86元,养老保险费1,095.78元应当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中。对于剩余工程量,陕六建公司仅提交Z7号楼照片且无拍摄时间,不足以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剩余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3)Z7号楼保温隔热外墙,工程造价98,188.9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300.02元。汉中城投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量中有169.81㎡为陕六建公司施工,故对应的工程造价18,838.14元,养老保险费633.13元应当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中。对于剩余工程量,因陕六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剩余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4)Z8号楼外立面真石漆,工程造价271,665.87元,不含养老保险费9,130.38元。汉中城投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量中有2027.52㎡为陕六建公司施工,故对应的工程造价217,463.97元,养老保险费7,308.71元应当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中。对于剩余工程量,因陕六建公司仅提交Z8号楼照片且无拍摄时间,不足以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剩余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5)Z6、Z7、Z8、Z9号楼消火栓管道,工程造价146,462.95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965.94元。汉中城投公司不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系由陕六建公司施工,陕六建公司仅提交Z6、Z7、Z8、Z9号楼消火栓管道照片且无拍摄时间,无法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6)Z6号楼西侧裙房一层以上部分。汉中城投公司不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系由陕六建公司施工,陕六建公司对此仅提交施工图,不足以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7)地下室200厚页岩砖工程量51.38m³,工程造价25,155.8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845.46元。汉中城投公司不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系由陕六建公司施工,陕六建公司对此仅提交施工图,不足以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8)Z7号楼1:7炉渣回填,工程造价2,987.5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0.41元。汉中城投公司不认可争议的该部分工程系由陕六建公司施工,陕六建公司对此仅提交施工图,不足以证明系由其施工完成,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9)商业GJ-06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选择一工程造价144,392.05元,不含养老保险费4,856.68元,选择二工程造价30,786.60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035.52元。双方对该部分工程的完成情况产生争议,陕六建公司主张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全部按照图纸施工完成,保温为100㎜硬质岩棉板(工程造价对应选择一);汉中城投公司则认为屋面保温及屋面防水仅完成30%,保温为40㎜厚挤塑板(工程造价对应选择二)。因陕六建公司对此仅提供施工图纸,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施工面积及材质,而汉中城投公司提供的工程接收单及照片、监理通知单等证据较陕六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故对汉中城投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即将选择二对应的工程造价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中。 (10)Z6、Z7、Z8、Z9号楼门窗,工程造价685,904.36元,不含养老保险费23,052.45元,以及Z6、Z7、Z8、Z9号楼栏杆,工程造价446,619.7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5,010.37元。陕六建公司主张其已向该部分工程所涉分包商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故应将该部分工程造价计入工程总造价中,但陕六建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中的人员身份不明,无法确认相关人员确系该部分工程的分包商。汉中城投公司则辩称陕六建公司退场后,门窗、不锈钢栏杆分包商与后续施工单位重新签订了门窗、不锈钢栏杆分包合同,由后续施工单位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故该部分工程造价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汉中城投公司对此提交了2022年7月8日汉中城投公司、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门窗分包商)及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关于汉中市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7#、8#、9#楼推拉门及窗工程分包问题工作联系单》,2022年7月8日汉中城投公司、南郑县天虹装饰有限公司(栏杆分包商)及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关于汉中市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7#、8#、9#楼不锈钢栏杆工程专业分包问题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汉中城投公司在审理中自述该部分工程的全部费用各分包商不再向陕六建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汉中城投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该部分款项不予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 (11)三阶段地下车库外墙防水材质,选择一按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核算,工程造价1,540,882.72元,不含养老保险费51,883.19元;选择二按普通防水卷材核算,工程造价1,049,169.2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35,326.65元。双方对三阶段地下车库外墙实际使用的防水材质产生争议,陕六建公司主张其实际使用的为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汉中城投公司则认为实际使用的是普通防水卷材。对此,陕六建公司提交了案涉项目四区工程及地下车库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报告,合格证,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验报告等证据,结合鉴定机构勘验现场时随机凿破Z7号楼西侧地下外墙处,开挖深井可见耐根穿刺卷材的实际情况,本院对陕六建公司主张的以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核算工程造价的意见予以支持。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监理人员与陕六建公司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三阶段工程实际使用的是普通防水卷材,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分析意见,上述争议项中的1,966,072.82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3.双方其他鉴定异议。 (1)三阶段空心内模单价问题。陕六建公司主张双方未对三阶段合同清单进行磋商,认质认价程序未完善,故鉴定机构按照三阶段合同清单计算空心内模单价不当,应当参照第二阶段空心内模认价单计算。经审查,因双方签订的三阶段合同清单中有空心内模综合单价,但三阶段无双方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单,故鉴定机构按照三阶段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对空心内模进行计价并无不当。 (2)Z3、Z4号楼土方外运问题。陕六建公司主张Z3、Z4号楼土方外运费用应当计取,并补充提交了案外人诉陕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诺书、工程量明细单、陕六建公司外部承包工程结算单及明细表、土方开挖外运照片)予以证明。经审查,陕六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系案外人的起诉材料,无法单独证明Z3、Z4号楼全部土方外运的事实,且陕六建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并未针对土方外运计价提出异议,其向汉中城投公司报送的结算报告中亦仅计算了余土外运费用,故陕六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按照余土外运计价并无不当。 (3)消防工程。陕六建公司主张本案鉴定程序结束后,其又实施了部分消防工程,该部分工程量未计入已完工程总造价中。对此,双方在庭审中就消防工程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将汉中城投公司代为向消防工程分包单位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消防工程款计入已付工程款中,剩余消防工程由陕六建公司继续施工,待施工完毕后,由陕六建公司、汉中城投公司另行结算工程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4)Z12号楼通风管道。庭审中,汉中城投公司提出Z12号楼通风工程中通风管道未施工,经鉴定机构复核属实,应扣除工程造价29859.89元,对此鉴定机构已出具《开庭所提问题的补充说明》予以修正。 (5)Z3号楼土方工程量。庭审中,汉中城投公司对Z3号楼土方工程量提出异议,经鉴定机构复核确认Z3号楼土建部分多计取轻集料混凝土垫层,应扣除工程造价56,927.24元,对此鉴定机构已出具《开庭所提问题的补充说明》予以修正。 综上,结合前述对工程造价确定性意见及争议项等问题的分析认定,案涉已完工程总造价计算为: 1.土建安装工程款:第一阶段110,767,021.54元,第二阶段282,009,037.16元,第三阶段159,235,481.42元。以上合计552,011,540.12元。 2.基坑支护工程款:第一阶段3,256,269.51元,第二阶9,916,853.39元,第三阶段18,972,006.12元。以上合计32,145,129.02元。 3.基坑降水工程款:第一阶段9,345,549.51元,第二阶段18,896,929.82元,第三阶段40,336,119.77元。以上合计68,578,599.1元。 4.总包服务费:第一阶段966,011.3元,第二阶段2,502,238.38元,第三阶段1,375,557.84元。以上合计4,843,807.52元。 以上已完工程总造价合计657,579,075.76元。 (二)欠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扣留比例及返还时间的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确定欠付工程款时应将尚未到期的质保金从已完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除。本案中,一、二阶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即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期满后的两个月内,若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总额的80%,剩余质保金待防水保修期五年期满后两个月内,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三阶段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的方式为3%比例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虽然一、二、三阶段工程存在尚未竣工验收即陆续交付部分住宅使用的情形,但截至陕六建公司退场前,一、二阶段仍有零星工程未施工完毕,三阶段工程仅完成主楼及地下车库大部分主体结构工程,故以上分批次部分交付住宅的事实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对全部工程的交付使用。此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汉中城投公司要求陕六建公司退场,陕六建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全面退场,汉中城投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应视为汉中城投公司以将未完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的方式对案涉工程全面使用,故该时间节点应当认定为案涉工程竣工日期,质保期以此为起算点参照合同约定推算即可。具体为:一、二阶段涉及两年质保期的工程项目,质保金(4%)已满足返还条件。涉及五年质保期的工程项目,质保金(1%)尚未达到返还条件,陕六建公司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三阶段工程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质保金已全部满足返还条件。 综上,欠付工程款金额为293,331,985.91元(已完工程总造价657,579,075.76元-一、二阶段未到期质保金4,376,599.11元-已付工程款359,870,490.74元)。 (三)利息。 关于利息起算点及标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鉴于工程价款是施工方物化在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成本以及利润的对价,故陕六建公司作为施工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向发包人汉中城投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4月7日交付汉中城投公司占有的事实,本院确定该时间节点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关于利息计算基数。因质保金扣留期间不计算利息,故欠付工程款中除质保金以外的款项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质保金参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满后开始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269,228,014.54元从2022年4月7日起计算利息;质保金(2年)24,103,971.37元,从2024年6月7日起计算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汉中城投公司已接收并使用了案涉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符合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陕六建公司作为与汉中城投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害赔偿金、停窝工损失等。此外,因案涉一阶段住宅工程系安置房,具有特定的价值归属及受益对象,不宜进行折价、拍卖,故一阶段住宅工程应排除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客体之外。 关于争议焦点四。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汉中城投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已完工程质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做出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均予以了答复说明,并出庭接受了质询。案涉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工程造价中的利润。 汉中城投公司在反诉请求中坚持要求对已完工程造价利润进行鉴定,并主张无效合同应当扣除工程造价中的利润。经鉴定机构核算,按造价鉴定意见提取的案涉工程利润为12,298,667.14元;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案涉工程利润为11,767,715.25元。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包含直接费和间接费及利润之规定,施工方在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至建筑工程的过程中,产生了融入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故利润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当计取。汉中城投公司请求从工程造价中扣减利润的主张,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亦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二)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制度,并且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不同部分的质量保修最低期限,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承包方法定保修责任的承担。同时,虽然案涉建设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不能因此免除。故汉中城投公司要求陕六建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反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费用。案涉《工程质量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所列质量问题项目及修复费用,系鉴定机构基于图纸等工程资料,结合勘验现场情况,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以及鉴定期间汉中市信息价、市场价格、零星用工等价格作出,应予确认。对于其中确定性意见对应的维修费7,728,336.75元系陕六建公司施工问题导致,且在质保期内,故该部分费用应由陕六建公司承担。对于推断性意见对应的维修费1,326,159.9元,因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与维修相关的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工程资料系其单方制作,陕六建公司并未参与且不认可签证修复资料,故无法证实该部分质量问题确系陕六建公司施工导致,对该部分费用不予确认。对于选择性意见对应的维修费722,473.39元,因该部分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陕六建公司退场后另有第三方进场施工,无法确定该部分质量问题系由陕六建公司施工导致,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一、二、三阶段工程均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双方在诉讼中均向对方主张因停建、缓建、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逾期竣工的事实,陕六建公司、汉中城投公司均存在过错,同时亦存在因双方不可预见的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具体情形如下:1.汉中城投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错。双方签订的《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Z3、Z4号安置楼工程进度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发包方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竣工后,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二阶段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进度款;三阶段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70%的工程款。根据陕六建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统计明细显示,截至2022年4月7日陕六建公司退场前,汉中城投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金额为350,757,550.74元,而一、二、三阶段已完工程总造价为657,579,075.76元,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仅为53%左右。2.汉中城投公司存在提供施工图纸不及时等过错。双方签订一阶段施工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陕六建公司实际进场开挖的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但根据陕六建公司提交的汉中市南关正街项目Z3、Z4楼第五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第六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第五十一次监理例会纪要、设计调整通知单等证据显示,直至2016年12月19日,汉中城投公司仍未能提供Z3、Z4楼的施工蓝图,2018年6月26日汉中城投公司仍在对Z3、Z4楼地面进行设计变更调整;三阶段工程陕六建公司最早开挖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但汉中城投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才交付三阶段施工图纸。3.陕六建公司存在施工组织不力的过错。结合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降水施工记录、陕六建公司提交的汉中市南关正街项目Z3、Z4楼第五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第六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等证据显示,陕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组织安全混乱,影响施工进度,迟延上报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等施工组织不力的情形。4.双方不可预见的宏观政策调整。从陕六建公司提交的监理日志来看,陕六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因建筑垃圾专项治理整治、停电、按市质检站通知“防汛与复工”等不可预见风险范围导致的停工。 据此,综合考虑工程逾期竣工既有汉中城投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提供施工蓝图、工程设计变更不及时等原因,又有陕六建公司施工组织不力的原因,同时存在因双方不可预见的宏观政策调整等原因,故结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失大小,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双方因停工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由汉中城投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陕六建公司承担40%的次要责任。具体损失计算如下: 1.停窝工费用3,710,596.6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124,836.05元。前文争议焦点二中已对该部分费用金额进行了分析认定。按照责任比例,由汉中城投公司向陕六建公司赔偿2,301,259.64元。其余损失由陕六建公司自行承担。 2.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案涉工程逾期竣工导致汉中城投公司未能按期向商品房购房户交房,汉中城投公司由此向商品房购房户赔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工程逾期竣工造成的实际损失。汉中城投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有1,140,331元系已实际向购房户赔付的费用,有汉中城投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汉上第一街项目销售退款审批单、赔付确认单、企业网上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按照责任比例,由陕六建公司向汉中城投公司赔偿456,132.40元,剩余684,198.60元由汉中城投公司自行承担。汉中城投公司主张的其余9,338,81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及28,721,71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尚未实际发生,汉中城投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3.过渡费及安置费。案涉一阶段工程系安置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因案涉工程逾期竣工,导致汉中城投公司额外向Z3、Z4楼被拆迁安置户支付过渡费及安置费4,888,620元,该部分费用属于工程逾期竣工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陕六建公司向汉中城投公司赔偿1,955,448元。汉中城投公司主张的其余安置损失不属于一阶段工程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4.剩余工程另行发包的损失。鉴定机构按陕六建公司离场后节点工程造价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造价的差额核算另行发包损失为6,574,072.85元,应予确认。该项损失属于因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汉中城投公司将剩余工程项目另行发包而产生的施工管理、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陕六建公司向汉中城投公司赔偿2,629,629.14元,其余损失由汉中城投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六。 汉中城投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陕六建公司按设计图纸对人防门进行施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汉中城投公司,对此,陕六建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因汉中城投公司拒付工程款故不同意继续施工。考虑到陕六建公司已实际退场,且已完工程造价中并未涉及陕六建公司未施工的人防门工程量,故对汉中城投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七。 一、二阶段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6.1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外,还应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三套完成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三阶段施工合同第3.1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符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竣工资料、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四套,电子版一份。参照上述约定,陕六建公司负有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属于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的义务。虽然陕六建公司抗辩已向汉中城投公司提交了图纸等资料,且因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未形成竣工验收资料,但陕六建公司并未提交其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工程资料以及移交何种资料的证据。现汉中城投公司反诉请求陕六建公司移交竣工资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八。 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费范畴,陕六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是其自行选择的诉讼行为和担保方式,由此产生的保全保险费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双方支出的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综上所述,陕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汉中城投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判决:一、陕六建公司与汉中城投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汉中城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六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93,331,985.9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9,228,014.5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算、以24,103,971.3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算,以上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汉中城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六建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2,301,259.64元;四、陕六建公司就其承建的一阶段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二阶段工程、三阶段工程,在293,331,985.91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陕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汉中城投公司支付质量维修费7,728,336.75元;六、陕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汉中城投公司赔偿损失5,041,209.54元;七、陕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汉中城投公司移交属于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的工程资料,其中一、二阶段纸质版各三套,三阶段电子版一套、纸质版四套;八、驳回陕六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汉中城投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758,568.76元,由陕六建公司负担191,156元,汉中城投公司负担1,567,412.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汉中城投公司负担。本诉鉴定费4,480,700元,由陕六建公司负担487,052元,汉中城投公司负担3,993,6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5,575.70元,由陕六建公司负担39,104.70元,汉中城投公司负担256,471元。反诉鉴定费1,700,000元,由陕六建公司负担224,910元,汉中城投公司负担1,475,090元。 本案二审中,陕六建公司提交新证据如下:1.已收工程款统计表一份;2.记账凭证一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份;3.记账凭证一份、收据一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四份。证明:2021年2月1日,陕六建公司收到16,793,644.4元工程款;2021年2月2日,陕六建公司分四笔向汉中城投公司退回16,803,644.4元工程款;陕六建公司已收工程款合计为354,088,190.74元,非354,098,190.74元,差额10000元。由于陕六建公司统计错误,未将两笔款项计入已付款,应予予以纠正。 经庭审质证,汉中城投公司对上述证据三性均认可。 经本案二审查明,2021年2月1日,汉中城投公司向陕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6,793,644.4元;2021年2月2日,陕六建公司分四笔向汉中城投公司退回16,803,644.4元。截至目前,汉中城投公司共计向陕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54,088,190.74元,其中:2022年4月7日陕六建公司退场前已支付工程款350,757,550.74元,诉讼中通过代付材料款、法院先予执行等方式支付工程款3,330,640元。 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案涉三份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一审判决对于工程造价争议部分中,陕六建公司主张的Z6、Z7、Z8、Z9门窗及栏杆工程、Z3、Z4土方外运费用及第三阶段空心内模单价的认定是否准确;3.一审判决关于总包服务费的计取是否准确;4.一审判决驳回汉中城投公司主张的扣除工程造价利润的诉请是否正确;5.一审判决陕六建公司承担的质量维修费、逾期竣工等损失,以及一审判决关于停窝工损失承担的比例划分是否适当;6.一审判决移交工程资料是否正确;7.一审判决关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是否正确;8.一审判决关于保全保险费的处理及鉴定费用承担的比例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汉中城投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案涉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系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项目第一、二阶段工程存在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而谋取中标的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一、二阶段工程中标无效,一阶段施工合同、二阶段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三阶段工程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三阶段施工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原审判决对于案涉三份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准确,陕建六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本案一审判决在陕六建公司已完工程造价的认定中,对于陕六建公司主张的Z6、Z7、Z8、Z9门窗及栏杆工程及Z3、Z4土方外运费用的认定中,全面、客观地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做的判断准确,裁判理由和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对于第三阶段空心内模单价的认定问题,陕六建公司主张应按照第二阶段空心内模认价单价进行计算,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第三阶段合同清单中有空心内模综合单价,鉴定机构依此计价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3,虽然案涉一、二阶段招标文件中对总包服务费未做规定,陕六建公司在投标报价时也未将其列入,但是客观上本案确实存在甲指分包的情形,汉中城投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一审判决据此将总包服务费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工程价款通常包含利润,故利润也应纳入折价补偿范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汉中城投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5,(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对建设工程中不同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予以规定。本案中,确实存在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情形,但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2)一审判决认定的停窝工损失的数额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而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过渡费及安置费损失、剩余工程另行发包的损失也均系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一审判决对上述损失数额认定无误。至于损失承担的比例问题,一审判决已经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列举了各方存在的过错情形,其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划分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6,通常情况下,在施工合同中,施工方负有提交竣工资料以完成竣工验收的义务,同时其作为施工过程的直接实施者,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系法定义务,并不以合同是否约定为前提,一审判决陕六建公司移交属于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资料,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7,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双方发生争议后,陕六建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应汉中城投公司要求而全面退场,此后汉中城投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此时应认定为案涉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2022年4月7日即为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至于陕六建公司主张一、二阶段施工合同应按住宅钥匙移交时间视为整体工程交付之日和竣工之日的观点,经查,虽然一、二阶段工程存在部分住宅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被陆续交付的情形,但在陕六建公司退场之前,一、二阶段确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毕,不足以认定全部工程的交付使用。 关于焦点8,(1)保全保险费属于申请人为获取担保服务而支出的商业费用,并非法定诉讼成本,若双方对此负担有明确约定可依照约定处理,否则应由申请人自行负担。(2)鉴定费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费用,不适用“败诉者负担”的规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保全保险费的处理及对鉴定费用承担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当。 另外,案涉双方在一审中已经就消防工程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可待施工完毕后另行结算,现又要求鉴定机构将消防工程的全部造价从案涉工程总造价当中单列出来,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二审中已付工程款数额较一审出现10000元差额的问题,因一审判决认定的已付款数额系案涉双方共同核对确认,现因陕六建公司统计错误,导致已付款数额出现变化,并将直接影响判决主文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的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的表述,由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误,基于对裁判文书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考量,本案二审中出现的10000元差额,本院通过调整二审案件诉讼费的方式予以解决,对判决主文不再进行变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6,910.83元,由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235.49元(二审预交上诉费163,235.49元,退还10000元),由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675.34元(二审预交上诉费143,675.34元,另再补交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