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2055号
原告:某某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5元,减半收取2097.5元,由原告某某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