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684号 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