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1101号 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某某,男,汉族,1999年1月1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进行了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6元,减半收取28478元,由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