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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中船某公司重庆分院、中船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147号 原告:邱某。 被告:中船某公司重庆分院。 负责人:倪某。 被告:中船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邱某与被告中船某公司重庆分院、中船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