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147号
原告:邱某。
被告:中船某公司重庆分院。
负责人:倪某。
被告:中船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邱某与被告中船某公司重庆分院、中船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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