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51民初793号
原告: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515号E段十二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炜,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康。
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上大路99号。
负责人:***。
原告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2月28日,本院收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双方已进行协商,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