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2民初4033号
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盛路58号34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宁乡县夏铎铺镇六度庵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