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3204号
原告:晋城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市北环路企甲院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晋城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城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3元,由原告晋城市创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