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民初88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勤劳胡同**。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总经理。
被告: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新北街道大红土村。
法定代表人:刘淑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