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财保22号
申请人: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勤劳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
被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四季祥康小区网点2-A6。
法定代表人:梁峰。
申请人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四季祥康温泉小镇的房屋15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四季祥康温泉小镇的房屋15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学彦
审判员 秦颖卓
审判员 时晓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