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02民初5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诉讼代理人:***,福建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澄源乡下榅洋村陈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5613223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