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4691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星村。
被告:武侯区某,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黄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星村。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武侯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