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7101民初258号
原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某公司。
法人代表: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英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英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英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