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7民初19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村武船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458054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427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