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7民初19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村武船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458054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为该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华润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