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127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499号5栋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97234084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吴楚大道5518号***态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AW2J2B。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本案与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并执行,案号:(2023)鄂1127执186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1799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