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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卓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审定工程价款为6525051元,该审定价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结合鉴证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25051元,有欠款凭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银行借记通知单、当事人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625051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按月利率1.5%计息方式支付违约金,故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明知被告无法支付工程款情况下继续施工,不应要求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8日,至原告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原告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