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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8677号 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诉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以及苏州某公司3、苏州某公司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