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8677号
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诉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以及苏州某公司3、苏州某公司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