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2142号
原告:简某。
被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简某与被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简某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简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简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