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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81民初4984号 申请人: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 本院在审理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500元。申请人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45元,由申请人钟祥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