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新房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01民初3018号
原告: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32713。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新房乡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新房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六盘水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