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长县执字10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1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3800元,二被执行人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30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只承担本金210000元的归还,相关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在2014年6月11日前、7月11前、8月11前各归还30000元;余欠120000元分别在2014年9月11日前、10月11日前各归还6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长沙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一”如期履行,则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月利率1.5%从2011年12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请求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县执字第10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朱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