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乐普四方方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8民初1473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普四方方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10号楼西侧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普四方方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7月31日,原告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0元,由原告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