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5360号之二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