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504号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晟,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洸河路98号汇汲大厦。
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申请人经催缴后未缴纳评估费用。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春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馨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