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222号
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2层12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杰,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5元,由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