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21执1127号
移送执行部门: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交纳案件受理费6235元。本院决定对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院对(2021)湘1221执1127号案件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