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刘生林,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三国。
在执行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湘12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2021年5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78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汤长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瞿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