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20)湘1221执保87号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21执保87号
申请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应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9656.5元,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85965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