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1财保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3914U。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4811304。
法定代表人:杨桂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湘1221财保5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一建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湘1221财保5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建公司与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第八条,预付款、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约定为“先预存二十万元货款,供应两千方砼时,结算付清一次商砼款;项目供砼完毕时,全部付清所供商砼款”。现一建公司三元正极项目仅完成了五分之三的建筑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未到双方结算的时间,双方也未对**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完成验收,所以一建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到期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而,**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建公司申请复议的事由,属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的审理事项,不属于诉前保全案件审查范围。故对一建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田 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建国
书 记 员 曾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