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20)湘1221执保102号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21执保102号
申请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书,应解除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9656.5元的冻结,已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9656.5元的冻结。现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