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1财保5号
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4811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391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859656.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859656.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18.28元,由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田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