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342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鸣,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仙湖路莲塘鹏基工业区70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8XL。
法定代表人:蔡泽杰。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