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29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领堂,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95860751F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黄梁梦镇胡村村南。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3601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601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左龙飞
书 记 员 吉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