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河县城内新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40424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胡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95860751F。
法定代表人:郗领堂。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冀0530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314000元,暂停支付一年。
因案情需要,本院作出(2020)冀0530民初2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3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