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2财保102号
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72798。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1单元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261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X、渝XXX车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X、渝XXX的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