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财保2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72798。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1单元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261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渝010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XX、渝XXX车辆。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申请人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XX、渝XXX车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