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特17号
申请人: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胜峰花园2幢第2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缪祥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8557869W。
委托代理人:张池,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云南永善县人,住永善县。
申请人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4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解除***与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情形并没有包括“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理由,终局裁决的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故此大劳人仲裁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裁决,所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特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4号仲裁裁决书。
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是:***于2019年1月3日在华腾公司承建的大关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项目工作过程中被敲断的水泥钉弹伤眼睛,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眼球钝挫伤;2.右眼球前房积血;3.右眼跟发青光眼;4.右眼虹膜根断裂;5.右眼玻璃体积血。”并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后又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19年4月27日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31日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鉴定为九级伤残。另外,***与华腾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双方签订过简易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的待遇。
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在被华腾公司处因工受伤,华腾公司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给申请人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支付待遇外的相关费用。但因***与华腾公司均未向该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标准,该委综合研究决定,***工资标准参照昭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予以裁决。此外,因本案华腾公司己依法为***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待遇,故该委对***主张“由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主张“华腾公司支付护理费4320.00元、交通费2000.00元”的诉求,***未向该委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该委依法不予支持,对***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56.00元”的诉求,该委认为因建筑工地工作的特殊性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在受伤以后未要求或返岗工作,***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申请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具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委对其主张经济补偿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委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实施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昭人社通[2011]113号文件之规定,裁决:一、解除***与华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华腾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256.00元;三、由华腾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待遇42353.46元;四、驳回***请求“华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36.00元”的诉求;五、驳回***请求“华腾公司支付护理费4320.00元、交通费2000.00元”的诉求:六、驳回***请求“华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56.00元”的诉求。以上二至三项合计129609.46元。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并未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其次,关于该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经查,昭通市月最低工资为1500.00元,大关县为1350.00元,本案中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256.00元、停工留薪待遇42353.46元,两项确定的数额均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华腾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撤销情形,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4号仲裁裁决书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4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荣祥
审判员 宋明涛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祖维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