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民终10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返聘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科仪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科仪器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纠正。一、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与维修费的鉴定意见存在理解上的重大错误,混淆了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与维修费用的鉴定意见在理解上的重大错误。根据青岛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8718号鉴定意见书,涉案工程墙体存在抹灰脱落、墙体渗漏,对该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议是“将存在墙体渗漏部位的对应外墙外扩300mm范围内抹灰凿除洒水湿润,刷素水泥浆一道,抹1:2.5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层,外饰面按现状恢复”。由此可见,关于墙体抹灰脱落、墙体渗漏的修复方案,是在破坏工程外墙真石漆工程以及内墙装饰的情况下进行的,外墙抹灰脱落及墙体渗漏的问题按照修复方案修复后,必然需要对被破坏的外墙真石漆工程及内墙装饰进行恢复原状,该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实质属于因外墙抹灰脱落及墙体渗漏给澳科仪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誉光评估公司出具的005号鉴定意见书中列明的工程造价不仅包括工程质量问题的直接修复费用,还包括了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费用即是工程质量修复后必然发生的工程外饰面(主要指外墙真石漆)及内部装修(主要指内墙刮腻子、乳胶漆等)的恢复原状费用。2、一审判决认定“外墙真石漆工程非第四冶金公司施工,故第四冶金公司在庭审中关于该真石漆部位的修复费用7393.49元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理由成立”,该认定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已经明确认定第四冶金公司关于墙体渗漏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该墙体渗漏质量问题负有维修义务,而前述修复费用并不是因外墙真石漆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而是因为对墙体渗漏问题进行破坏性修复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恢复原状的费用,属于因墙体渗漏质量问题给澳科仪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3、一审判决认定澳科仪器公司对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未在鉴定意见出具后追加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明显混淆了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不当。一审庭审中,澳科仪器公司已提交了涉案外墙真石漆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及付款凭证,已经证实了因需要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需对外墙进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恢复原状费用即是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同时,澳科仪器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誉光评估公司出具的005号鉴定意见,澳科仪器公司提起诉讼时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已经超过了澳科仪器公司提供的外墙真石漆工程款及该鉴定意见中明确的工程质量问题修复后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金额,无需另行追加。4、关于外墙真石漆工程的单价问题。根据青岛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8718号鉴定意见书,对墙体渗漏问题的修复方案明确要求“外饰面按现状修复”,由此可见,在外饰面恢复原状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涉案真石漆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价计取费用,而非按定额价计取。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真石漆的单价问题与本案无关,明显错误。5、誉光评估公司005号鉴定意见书中列明的争议部分维修造价111176.51元,应当按照真石漆工程实际施工单价重新计算后全部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二、誉光评估公司出具的005号鉴定意见,未完全遵循青岛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8718号鉴定意见书,且按照整体工程施工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未考虑修复方案属于零星工程的客观情况,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三、一审庭审中,澳科仪器公司已依法要求一审法院对真石漆工程的施工单价与墙体渗漏的具体面积进行补充鉴定,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理睬,并认定澳科仪器公司未对外墙面整体处理之必要提供有效证据,驳回澳科仪器公司关于争议造价部分的维修费用,属于程序不当,依法应发回重审。 第四冶金公司辩称,一、本案涉案工程出现漏雨等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澳科仪器公司为了减少施工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擅自修改设计,取消了外墙保温工程,并将本该由第四冶金公司施工的门窗工程及外墙真石漆工程切割分包给其它单位。外墙真石漆的施工没有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施工,在没有挂防裂网和防裂砂浆以及外保温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真石漆的施工。澳科仪器公司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去掉了具有防水功能的外墙保温工程。导致涉案楼体少了一层重要的防护。澳科仪器公司委托他人施工的真石漆工程也没有具备相应的防水功能。在建筑设计院的答疑中,明确指出真石漆、墙体抹灰、墙体都具备外墙防水能力,在都失效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外墙渗漏,而且窗周围渗漏与窗四周密封胶施工的质量也有一定的关系。渗漏部位的修复费用,本就应当由主体施工方、真石漆施工方、门窗施工方、擅自去掉保温工程的澳科仪器公司共同承担。一审中,澳科仪器公司没有起诉真石漆的施工方与门窗施工方,却要第四冶金公司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是罔顾事实的无理取闹。二、澳科仪器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修复外墙后恢复原状的费用即是其经济损失,是在偷换概念。该恢复原状的费用就是正常的修复费用,只是因为他人施工的真石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部分的费用不应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三、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鉴定文书外,澳科仪器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交其它证明澳科仪器公司损失的证据。在鉴定报告明确,真石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澳科仪器公司依然没有追加真石漆施工方为被告。一审判决已经对相关维修费用依法进行了裁决。澳科仪器公司应当另行对真石漆施工方提起诉讼,主张真石漆施工方应当承担的相关修复费用。四、关于誉光评估公司的005号鉴定书,相关修复费用的鉴定遵循的是定额价计取,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工程造价评估的原则和惯例。并且存在质量问题的真实漆工程本就应该返工维修,真石漆部分的维修费用应当由真石漆的施工方承担。该费用与第四冶金公司无关,澳科仪器公司应当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及相关鉴定结果另行单独起诉真石漆工程施工方,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或者承担维修费用。五、涉案工程的部分墙面出现了渗漏,一方面是原本具有防水功能的真石漆和墙体本身防水功能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澳科仪器公司擅自取消了具有防水和保温功能的外墙保温施工。墙体施工方案和真石漆施工方案都是在考虑有外墙保温的情况下设计的。在没有外保温的情况下,墙体内外温差大,热传导性强。墙体及表皮的真石漆很容易因为温差大而形成裂缝,进而造成渗漏。若要全面恢复涉案工程的防水功能,消除渗漏隐患,应当对整个墙面加装外墙保温。但是该费用应当由取消外墙保温工程的澳科仪器公司承担。在不加装外墙保温的情况下,仅需对有渗漏的部位进行修复施工,无需对整个墙面进行整改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澳科仪器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澳科仪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第四冶金公司向澳科仪器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用15万元(暂定,具体待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后另行追加);2.依法判令第四冶金公司赔偿澳科仪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暂定,具体待鉴定后另行追加确定);3.依法判令第四冶金公司向澳科仪器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鉴定支出的鉴定费损失3万元;4.诉讼费用全部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13日,澳科仪器公司(发包方)与第四冶金公司(承包方)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冶金公司承建位于青岛保税区上海路34号的澳科仪器公司通用厂房,建筑面积9982㎡,地上六层、地下一层,人工挖空灌注桩基础。工程承包范围为土石方工程中的土石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楼地面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4月14日,合同总价12323242.92元。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其中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即616162.146元。2014年1月20日,澳科仪器公司、第四冶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澳科仪器公司在收到青岛保税区建设局批发城建入档合格手续同时,工程款支付至审计结算值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竣工验收后,第二年付质保金的50%,余额第五年付清(因甲方甩项问题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 2、2014年1月3日,青岛志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青志同基字(2014)第0103号对“青岛澳科仪器有限公司通用厂房建筑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0103号造价鉴定),审定工程造价12605968.84元。双方认可已支付97%的工程款,预留3%的质保金未付。 3、第四冶金公司因质保金及利息纠纷对澳科仪器公司提起诉讼,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6)鲁0211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澳科仪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已多次通知第四冶金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且涉案工程经依法鉴定存在工程主体质量问题和多项非工程主体质量问题,遂判决驳回第四冶金公司主张质保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澳科仪器公司申请对青岛保税区上海路通用厂房主体及部分附属工程的质量及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委托鉴定,青岛市建筑设计院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编号:QDSJYJD-1517)(以下简称1517号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5.1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屋面混凝土保护层爆皮,预留缝采用改性沥青砂子拌和,存在起砂现象,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6.1.10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表面平整、压实抹光,不得有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及“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的规定,影响建筑使用要求,应修缮处理。原因分析:屋面混凝土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其分割缝的嵌填材料或配合比存在质量问题。非主体质量问题。5.2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屋顶女儿墙在水平裂缝现象、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应加固处理。原因分析:施工质量问题。主体结构质量问题。5.3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墙体存在抹灰脱落、墙体渗漏以及窗口渗漏问题,影响建筑使用,应修缮处理。原因分析:施工质量问题(墙体砌筑砂浆密实度以及抹灰施工质量问题;东墙是否有墙体抹灰施工有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5.4鉴定意见:厕所墙体底部存在渗漏,影响建筑使用,应修缮处理。原因分析:厕所墙体是否施工防水层,及防水层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有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5.5鉴定意见:地下室外墙电缆管及积水坑外墙排水管处存在渗漏现象,影响建筑使用要求,应修缮处理。原因分析:电缆及排水管与外墙套管密封不严造成,相关施工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5.6鉴定意见:部分窗口存在渗漏问题,影响建筑使用,应修缮处理。原因分析:与窗口密封不严有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澳科仪器公司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3万元。 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澳科仪器公司提交《保税区澳科仪器办公楼外墙涂料合同》(澳科仪器公司与青岛沃尔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发票各一份、工程款收付凭证一宗,用以证明因第四冶金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澳科仪器公司建筑物外墙损害,澳科仪器公司损失202498.48元。合同约定由青岛沃尔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保税区澳科仪器办公楼(北立面)铃鹿多彩印象石外墙涂料工程,约950㎡,合同单价为160元/㎡,合同价款为15.2万元,合同同时详细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5月21日,澳科仪器公司累计向青岛沃尔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2498.48元。第四冶金公司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从证据上看对涉案工程外墙很明确是澳科仪器公司分包给其他装饰公司承建,从发票来看也证明澳科仪器公司肢解分包涉案工程的事实,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合同签订时第四冶金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完工。 2、澳科仪器公司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澳科仪器公司、第四冶金公司之间签订涉案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第四冶金公司承建的施工范围,约定发包人单独分包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承包人收取1%的配套和管理费。第四冶金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认可。合同签订与实际履行不相符,而事实上不存在第四冶金公司将涉案工程进行分包,而是澳科仪器公司将涉案工程进行了分包,澳科仪器公司并与分包人签订合同,也是澳科仪器公司与其他建筑商进行结算。 3、一审法院应澳科仪器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建筑设计公司对属于0103号造价鉴定中施工内容的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建筑设计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编号:QDSJYJD-8718)(以下简称8718号质量鉴定),处理建议如下:“5.1涉案工程屋面细石保护层爆皮,预留缝采用改性沥青砂子拌和,存在起砂现象,处理建议:将存在爆皮、起砂位置凿除处理,试水后,按原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随打随抹);将预留缝清理干净,浇注改性沥青油膏处理。5.2涉案工程屋顶女儿墙存在水平裂缝现象,处理建议:将存在水平裂缝位置女儿墙屋面保护层与女儿墙设置不小于35mm间隔缝,间隔缝内浇筑改性沥青油膏,再将女儿墙水平裂缝灌注建筑结构胶,最后将存在水平裂缝位置外扩300mm范围内抹灰凿除,抹1:2.5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层(内配单层双向Φ2.5mm@25mm钢丝纱网,居中设置)。外饰面按现状恢复。5.3涉案工程墙体存在抹灰脱落,墙体渗漏,处理建议:将存在墙体渗漏部位的对应外墙外扩300mm范围内抹灰凿除,洒水湿润,刷素水泥浆一道,抹1:2.5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层(内配单层双向Φ2.5mm@25mm钢丝纱网,居中设置),外饰面按现状恢复;最后将室内因渗漏造成的饰面凿除,抹1:2.5水泥砂浆处理,最后刮腻子和粉刷恢复现状。5.4地下室外墙电缆管及积水坑外墙排水管处存在渗漏现象,处理建议:将套管内杂物清理干净,干燥后采用油丝麻膏封堵。澳科仪器公司称对该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该意见书充分证实是第四冶金公司施工的厂房存在质量问题,第四冶金公司有维修、修缮责任,对该意见书中明确属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质量的问题所出具的维修方案无异议,因本次鉴定澳科仪器公司支出鉴定费3万元应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第四冶金公司称对该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对处理意见部分中5.1、5.2条在第四冶金公司的施工范围内,引起这两部分的原因并非施工质量问题,而是因为澳科仪器公司将涉案工程肢解分包,屋面保护层及女儿墙是在施工质保期,但是由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踩踏和作业时造成损坏。5.3、5.4两项不在第四冶金公司施工范围内。” 第四冶金公司对上述维修方案提出答疑申请,一审法院函告建筑设计公司予以答复,建筑设计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为:1、常规情况下,混凝土需要养护,且在其混凝土达到强度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女儿墙局部存在水平和斜向裂缝主要原因为屋面混凝土保护层与女儿墙预留缝隙有关。2、(一)真石漆、墙体抹灰、墙体都具备外墙防水能力,在都失效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外墙存在渗漏;(二)“外墙的大理石工程由甲方单独分包,不在第四冶金公司施工范围内”不在答复范围内;(三)“外窗工程由甲方单独分包,窗体工程的封堵不符合标准也会导致墙体的渗漏并蔓延”不在答复范围内;(四)正常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合格,外墙外保温层具备防水功能。3、外墙套管封堵不在结算项目中。 澳科仪器公司对该答复意见质证称,⑴对第四冶金公司提出的答疑申请,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第四冶金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非提出答疑申请。⑵对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答复函不予认可。该函的第一项与(2016)鲁0211民初8381号案件中委托该院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出入,在该案的1517号质量鉴定意见中,该公司明确屋面混凝土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而此次答复函中却称与屋面混凝土保护层女儿墙预留缝隙有关,该答复内容不能推翻之前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对于第四冶金公司提出的墙体渗漏以及墙体抹灰脱落的问题,该公司做出的答复与本案无关,且不能推翻1517号质量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涉案工程墙体渗漏以及墙体抹灰脱落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对于外墙套管封堵不在结算项目中的答复意见与本案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书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事项及第5.4条的鉴定意见前后矛盾。⑶法院已经委托该公司对1517号质量鉴定意见书中的6项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以及若属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应如何进行维修,该公司明确屋面保护层、屋顶女儿墙、墙体抹灰脱落与墙体渗漏、外墙电缆管及积水坑外墙排水管渗漏均属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并因此出具了相应的维修方案。因此可以确定,该4项质量问题均是由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的,属于质保维修范围。 第四冶金公司对该答复意见称,针对5.1、5.2项需要进行说明,我方施工完屋面保护层的第5天澳科仪器公司就要求其分包单位进行干挂大理石的施工,正常情况下屋面保护层是28天的养护期,由于澳科仪器公司原因导致屋面保护层破坏。为了干挂大理石,施工的时候需要安装吊篮,人在吊篮里施工,吊篮要挂在女儿墙上,女儿墙也是刚施工完10天左右,没到养护期(28天),女儿墙局部存在水平和斜向裂缝也与施工干挂大理石有关系。上述两项损害都是因为澳科仪器公司另行分包施工干挂大理石提前进入施工导致。5.3项的主要原因是澳科仪器公司取消外墙保温工程,澳科仪器公司分包给别人的真石漆工程施工工艺存在问题,应该整墙挂防裂网和防裂砂浆后才能施工真石漆,但是没做。我方只施工了外墙找平、抹灰。外窗工程由澳科仪器公司单独分包,外窗渗漏问题与我方无关,不应由我方承担。整个5.4都不是我方的施工范围,电缆和配电箱工程是澳科仪器公司单独分包给别人施工的,我方的施工范围包括地下室积水坑、消防水池、水泵间、楼层配电室、桥架、电缆等给电工程、大楼南面室内、北面室外排水管等,但是封堵项目不是我方施工的,外墙套管封堵不在双方结算价款中。 4、为确定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1-5.6中哪些属于0103号造价鉴定中包含的施工内容(即第四冶金公司的施工内容),及该施工内容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誉光评估工程咨询(青岛)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出具青誉咨[2019]-61法院-黄岛-第005号鉴定意见(以下简称005号维修费鉴定):已确定的鉴定造价37138.35元,争议部分造价为111176.51元。并附需要说明的事项:“3、针对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5.3条‘将外墙存在渗漏部位的对应外墙外300范围内凿除,洒水湿润。刷素水泥浆一道,抹1:2.5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层,外饰面按现状恢复。’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现在外墙整体都存在渗漏现象,需要全部做水泥砂浆找平及恢复外饰面,而第四冶金公司主张以内墙渗漏部位计取外墙渗漏的面积,因现场无法看出具体渗漏部位,将此项列为争议费用,争议金额为111176.51元。4、针对外墙真石漆这一项,澳科仪器公司主张按照原来实际施工真石漆价格执行,因我机构无具体资料,故我机构按照定额价格执行。” 澳科仪器公司收到该鉴定意见后,申请建筑设计公司给予答疑: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中5.3条关于外墙渗漏部位的具体范围、面积不明确;誉光鉴定报告中虽然对质量修复方案的费用列明了争议项与无争议项,但争议金额与无争议金额均未考虑外墙真石漆的单价争议问题。建筑设计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意见:“1、具体面积依据我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现场实际情况,该事项是工程造价单位份内事情,我单位已经按照委托要求出具了相应的处理建议,如果工程造价单位对于工程都无法分辨,如何具备相应资质,我单位无权越俎代庖,澳科仪器公司、第四冶金公司应相信工程造价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做出鉴定意见。至于价格问题,更不在我单位鉴定资质资格范围内,无权答复。2、不在我单位答复范围内。” 澳科仪器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报告中关于涉案外墙真石漆工程的施工单价按照定额价计取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书5.3条鉴定意见,要求外装饰面按现状恢复,该项费用应以涉案真石漆工程的实际价格计取,涉案工程施工时单价为160元/平方米。且005号维修费鉴定意见对涉案工程存在的墙体渗漏部位的面积没有明确,就此澳科仪器公司已经申请法院鉴定机构予以答复,但鉴定机构答复称该事项不是其鉴定范围无权答复,而005号维修费鉴定意见中明确该公司无法确认涉案工程渗漏部位的面积,因此将该项工程的修复费用列为争议项,澳科仪器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未严格按照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进行费用鉴定,具体主要体现在真石漆的施工单价与面积,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或补充鉴定。 第四冶金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及答复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已确定的鉴定造价37138.35元中涉及真石漆修复费用为7393.49元不在第四冶金公司的施工范围内,该费用应予以剔除。争议造价111176.51元非鉴定确认的结论不应作为参考的依据,且该部分争议造价包含真石漆修复造价53734.81元,故该部分不在第四冶金公司施工范围内的修复造价与第四冶金公司无关。对答复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答复的第二项可以明确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墙体渗漏原因并不归结于第四冶金公司,墙体渗漏与真石漆的施工以及外墙保温层的施工均相关联,综合本案其他鉴定结论可以明确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第四冶金公司主体施工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墙体渗漏并无鉴定结论依据;从本案庭审中所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澳科仪器公司违法肢解发包,将本应由第四冶金公司独自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比如真石漆、外墙保温、干挂大理石、消防工程内部装修、室内防水等等均非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因此澳科仪器公司违法肢解分包致使工程衔接配合存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一是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的确定,二是澳科仪器公司在(2016)鲁0211民初8381号案件中委托鉴定支出的鉴定费3万元应否由第四冶金公司负担。综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分析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的确定问题。首先应确定1517号质量鉴定中哪些属于第四冶金公司的施工内容,因为1517号质量鉴定中的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并非仅第四冶金公司一家施工单位。因双方对0103号造价鉴定无异议,该鉴定是针对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进行的结算,可以作为确定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的依据。故在本案提起的8718号质量鉴定和005号维修费鉴定均是从专业角度依据0103号造价鉴定先确定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的前提下进行的。建筑设计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出具针对8718号质量鉴定异议给予的答复意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对原鉴定意见的解释和明确,当属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的一部分。通过上述三个鉴定意见和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意见,可以确认涉案工程屋面细石保护层爆皮、屋顶女儿墙存在水平裂缝现象、墙体存在抺灰脱落、墙体渗漏问题属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外墙套管封堵不在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中。誉光鉴定机构在005号维修费鉴定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资料、现场勘验测量等工作程序,作出已确定部分维修造价37138.35元、有争议部分维修造价111176.51元的鉴定意见。已确定部分包括屋面细石保护层爆皮修复13897.08元、屋顶女儿墙存在水平裂缝修复2157.42元、墙体存在抺灰脱落、墙体渗漏(内墙造价)5855.58元、墙体存在抺灰脱落、墙体渗漏(外墙造价)15296.75元(包含喷真石漆造价7393.49元)。内外墙处理建议为:将存在墙体渗漏部位的对应外墙外扩300mm范围内抺灰凿除……。鉴定机构对该部分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鉴定机构答复的“真石漆、墙体抺灰、墙体都具备外墙防水能力,在都失效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外墙渗漏”也可以理解为“真石漆、墙体抺灰、墙体三者中有一项具备外墙防水能力,都不会出现渗漏”,当出现渗漏之事实,则证明上述三者均不具备防水能力,第四冶金公司作为墙体抺灰、墙体的施工单位,其关于外墙渗漏并非自身原因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对该施工质量问题负有维修义务。对于真石漆不具备防水能力的质量问题,根据澳科仪器公司、第四冶金公司双方施工合同关于“因甲方甩项问题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的约定,外墙真石漆工程非第四冶金公司施工,故第四冶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关于对该真石漆部位的修复费用7393.49元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理由成立。则第四冶金公司应承担的内、外墙维修费用应为29744.86元(37138.35元-7393.49元)。关于有争议部分维修造价111176.51元,该部分为整个外墙面的整改处理(包括真石漆部分)费用,但澳科仪器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须对外墙面整体处理之必要,应以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维修,故对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该有争议部分维修造价111176.51元不应支持。关于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真石漆每平方米单价问题,在本案与第四冶金公司无关,不予评价。综上,支持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为29744.86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澳科仪器公司在(2016)鲁0211民初8381号案件中委托鉴定支出的鉴定费3万元应否由第四冶金公司负担问题。该次鉴定是澳科仪器公司为证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持质保金而申请启动,经鉴定和判决认定确有质量问题存在,澳科仪器公司支出的鉴定费系其实际损失,且与施工质量有关,具有因果关系,澳科仪器公司主张在本案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应予处理,但经本次诉讼确定第四冶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仅是1517号质量鉴定中的一部分,且澳科仪器公司在本案重新提起质量鉴定申请,产生新的鉴定费用。综合上述因素,由双方分担该鉴定费损失较为适宜,酌情认定由第四冶金公司承担1.5万元。 关于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30万元(暂定,具体待鉴定后另行追加确定),澳科仪器公司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未追加确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对澳科仪器公司该项请求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第四冶金公司在涉案工程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承担澳科仪器公司工程质量维修费用29744.86元;二、第四冶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澳科仪器公司鉴定费损失15000元;三、驳回澳科仪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11420元,由澳科仪器公司负担9420元、第四冶金公司负担2000元;鉴定费36000元,由澳科仪器公司负担3000元、第四冶金公司负担33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及损失应否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0103号造价鉴定和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意见,确认涉案工程屋面细石保护层爆皮、屋顶女儿墙存在水平裂缝现象、墙体存在抹灰脱落、墙体渗漏问题属于第四冶金公司施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外墙套管封堵不在第四冶金公司施工内容中,并针对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分别出具了修复方案及根据修复方案所需费用的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和005号维修费鉴定意见。澳科仪器公司、第四冶金公司针对本案一审中所做的鉴定意见所提问题,相应的鉴定机构也给予书面答复意见。澳科仪器公司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在一审中已提出,相应的鉴定机构对上述问题也作出了合理的答复。鉴定机构出具的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和005号维修费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澳科仪器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8718号质量鉴定意见和005号维修费鉴定意见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第四冶金公司施工范围,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为29744.86元,该认定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维持,澳科仪器公司上诉主张工程质量修复后必然发生的工程外饰面(主要指外墙真石漆)及内部装修(主要指内墙刮腻子、乳胶漆等)的恢复原状费用损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澳科仪器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外墙真石漆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其损失,但外墙真石漆工程非第四冶金公司施工,故在澳科仪器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对澳科仪器公司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澳科仪器公司上诉主张的修复费用及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上诉人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