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13067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上海路16号(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