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9号天马小区1、2、3#楼四号店面(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东湖山岗片区瑞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丕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2020)闽012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经查,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连江县××镇××路××号的地块(不动产证号: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20)闽0122执2435号执行案件归入(2020)闽0122执739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2执2435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香隆
审 判 员 郑易星
审 判 员 王成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祺
书 记 员 肖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