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4573号
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珊瑚大道299号107幢1-17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2381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业园区A区井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211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1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