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4573号 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珊瑚大道299号107幢1-17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2381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业园区A区井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211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1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雷豹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