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2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9栋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73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建胜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沱江路西段12-20号1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55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川068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